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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锦云:法治与人情
发布时间:2015-01-26

法治与人情

集团财务管理部 温锦云

时常看电视和网络,总是能看到许多违法事件,偷盗、抢劫、贪污、杀人各种新闻层出不穷。为什么在法治发展取得巨大成果的今天还会有这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事情出现呢?这让我想到了一句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大意是,天下之事,制定法令并不难,难的是切实贯彻执行法令;听取众人意见并不难,难的是让这些意见真正发生效力。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在立法领域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法的实施效果依然不如人意。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总是会有不同的声音出现,特别是人民群众对于很多裁决经常产生异议,有人就会开始怀疑司法的公正。既然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法律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意愿。在我看来,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更何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感情和思想,对于事物的看法肯定也是各不一样的。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两则案例:

案例1:郎计红为了给自己身患尿毒症的妻子透析用的救命钱,到处借钱碰壁之后,“万般无奈”之下去抢别人的包,最后被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此判决结果舆论哗然,因为按照《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量刑未免过轻了。

案例2:有一个名叫余有的农民,被媒体冠上了“善良绑匪”的头衔:他伙同他人绑架3个孩子,勒索15万元未果,良心发现的他一边催款一边劝同伙放人,最后将身上仅有的20元钱给了孩子们,教他们一遍遍熟背回家的路线,自己则步行3个小时回家。最终,他因绑架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一出,舆论也是争议不断,有人认为,余有很“善良”,对他的判决量刑太重,不够人性化。

其实我们在新闻里看过很多上述一类人,他们曾是勤勉的同事、慈祥的父亲、贤惠的妻子和孝顺的子女,但是有一天他们却成为了罪不可恕的犯人。或是为了病重的家人筹集费用上街抢劫,或为了摆脱家庭暴力铤而走险,或为了让卧病多年的亲人摆脱病痛的折磨而痛下杀手。这些遭遇都令人震惊也让人唏嘘。就向郎计红和余有,他们的犯罪行为,看似毫不相关,却牵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法治到底有情还是无情?一个因为救助妻子而抢劫法律格外“开恩”,一个绑匪“良心发现”却还是没有撼动法律依然要接受重重的惩罚。这也让我开始思考:应该如何看待和处理法治与人情的关系?

那到底什么是法?什么是人情?

法: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它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的统治工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强制规范,是理性的产物。法治,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是法治仅仅是要求我们依照律例去机械的判决吗?我认为,法既然是全民意志的体现,那么法本身的目的应该是在于维系社会、维系家庭、维系人与人之间的情感。

而人情,起初只是一种私情,是以个体为中心,随着亲人、朋友、熟人等范围的扩大逐渐由厚变薄,人各有不同,这种人情必然存在个体性和主观性的特点。但是当这种以个体为起点的私情在特定的范围内能够并存,相互之间能够理解和尊敬,就变成了人之常情和普遍之人性。这种意义上的人情也可以理解为情理和民情,也就是今天我所讲的人情。

在西方国家,法治较为成熟,法治信仰是西方法治社会的根基,即法治是人们可以以任何代价去追寻的理想。但是在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以儒家思想为正统,倡导以“仁、教”治天下。并且一直以来宗族思想占据主导,“人情”观念极其浓厚。而依法治国要求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法治的实施必定受到我国人情社会的文化基础的影响。法治和人情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法律不能完全体现人情。一般来说,法律大多数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而这些机关最终是由特定的人组成的,立法者的经验和理性能力也是有限的,虽然他们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但他们又是独立的,有着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关系,所以他们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完全体现人情的。而且法律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不具有超前性,随着不断变动的社会需求法律并不具有相应的应变能力来解决纠纷。而人情作为一种观念,是人们面对现实生活形成的一种智慧和常识,它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在这一方面法律和人情是不相匹配的。

2、人情与法治的要求相抵触。法治社会以法立国,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阿人都不能把自己的地位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应该有最高的权利,人们应该信仰法律。而人情则倾向于颠覆这种精神,大家对于法律意识淡薄,更多的依靠个人情感来看待问题。这使法律作用的范围、程度打些折扣,往往对有些人适用,对有些人不适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适用,有些时候与地方又不适用。在很多案例中,大多数人同情弱者,认为弱者违法或者犯罪都是情有可原的。这就不是法治的精神。试想,若法令法规对有些人适用,对有些人不适用,显然既不平等,也不公正。特别是如果对弱者法外开恩,人们可能会对法律产生一种误解,变成纵容大家违法,是不是我无路可走就可以违法?我遭遇凄惨法律是不是就会给我格外开恩?这也不是依法治国的目的。

虽然法治和人情存在对立的一面。但是在中国大家都听说过“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样的说法,这里的人情,指的就是“情理”、“民情”,法律的产生正是是为了保障这种“人情”,所以无论如何法治与人情是分不开的。春秋战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分别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法家讲究以法治国,主张排除任何人情干扰、力行法治、法不阿贵、一律平等,而儒家讲究以德修法,法中有情。秦国尊法家,得以统一六国,但在秦朝重法之下,民不聊生,重法重压使秦朝这个伟大的朝代仅仅生存了15年。而接下来的汉朝独尊儒术,在法家的制法思想中融入了儒家的情义道德与正义,相比秦朝,西汉东汉共存在了422年。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乱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应融情于法才能治国家。但儒家思想的弊端是这种模式容易倾向于道德法律化,只问动机,不问结果,人情取代了法治,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这并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为了实现依法治国,法治与人情应该如何取舍?

我认为,如果法律无时无刻都能体现“民情”,在执法上司法上人情与法治的对立和冲突肯定就会有所改善,但是不能违背法治至上的原则,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我觉得应该充分考量中国社会的人情因素,立足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建设一种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让人情与法律得到完美结合,而不是摒弃人情酷冷执法。要想尽快实现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让法治和人情相结合,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立法、司法和普法。

首先是立法。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律应当是良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良法的标准之一就是正义。而“人情”是形成良法的渊源。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依靠统治者重视和体察民情,以民为本。因为现代社会利益多样,公众需求也存在差异,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是参差不齐,立法需要面对各自错综复杂的利益判断和取舍。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努力制订符合情理和民情的良法。特别是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民事领域和中国社会的一些现实问题,包括人伦、亲情、公共的道德准则等应该更多的考虑到当中去。只有尽情尽理,法律才能在公众心目中有号召力和生命力。法施之于民,人民的支持对于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近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正是体现了人情和法律的相互融合。中国古代法典的重要特征就是引礼入法、法礼结合。在汉律中有恤刑制度,即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宽宥。在2011年2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其中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汉代还有亲亲相隐的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原则延续到了清朝。在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说明了在现代化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没有离开情理的范畴,很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在维护和尊重公民。

其次是司法。除了立法要考虑民情,在司法过程中更应重视。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上情理分析就成为检验法律正当性的一面镜子。一旦制定法考虑不周,即没有根据情理而立法,法官就应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既定法的规则进行纠正。一个法意与人情相互交融的判决,才能真正说服人、赢得人心。达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并重情法,以共同为治。

司法者必须考虑到,对于“人情”的考虑是否为法律所容许,并且在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范围,有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司法既要考虑人情,又不能让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此才能遵守法律,恪守法治原则。司法者在平衡这二者关系时,首先要考虑到,你所考虑的“人情”是不是与当下社会和普通人所具有的情感基本相通,并且你所考虑的“人情”从而作出的从轻幅度是否为普通人所能接受。司法工作人员心中应当有人情,这个人情不是私情、关系,而是人性、民情。追究、打击犯罪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最后是普法,使民众理解法律中的情、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法律与人情并不违背。但由于我国是从几千年的人治社会跨越到法治社会,民众的法律底蕴普遍不足,导致许多老百姓对法律观念认识不到位,应该使所有民众都能了解法律。使民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法律权威,而且能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法律。让大家知道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更多的在于引导公民行为和保障公民权利。我国传统人情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代化法治社会的进程必定也是曲折而漫长的。应该深入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宣传,只有人民对法律有所认识,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才会顺理成章的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也敬畏法律不行违法之事。

纵观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历程,要切合中国人情社会,使法治社会的思想植根于人民,可谓“任重而道远”。而身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员,我们又能做些什么?


(荣获二等奖)

以前总是觉得依法治国离我们很远,那是我还没有意识到,自己也是每天大家所说的公民、人民、群众中的一员。法治其实跟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找工作的时候有《劳动法》,买东西被无良商家坑骗,就要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行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更要了解《税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自己应该做的是,一方面是审视自己的一言一行,看是否有违法规法纪,即使是过马路,也自觉地不去闯红灯,从小事做起。另一方面看执法者是否依法办事,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要学法、懂法,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守法、护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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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锦云:法治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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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情

集团财务管理部 温锦云

时常看电视和网络,总是能看到许多违法事件,偷盗、抢劫、贪污、杀人各种新闻层出不穷。为什么在法治发展取得巨大成果的今天还会有这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事情出现呢?这让我想到了一句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大意是,天下之事,制定法令并不难,难的是切实贯彻执行法令;听取众人意见并不难,难的是让这些意见真正发生效力。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在立法领域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法的实施效果依然不如人意。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总是会有不同的声音出现,特别是人民群众对于很多裁决经常产生异议,有人就会开始怀疑司法的公正。既然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法律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意愿。在我看来,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更何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感情和思想,对于事物的看法肯定也是各不一样的。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两则案例:

案例1:郎计红为了给自己身患尿毒症的妻子透析用的救命钱,到处借钱碰壁之后,“万般无奈”之下去抢别人的包,最后被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此判决结果舆论哗然,因为按照《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量刑未免过轻了。

案例2:有一个名叫余有的农民,被媒体冠上了“善良绑匪”的头衔:他伙同他人绑架3个孩子,勒索15万元未果,良心发现的他一边催款一边劝同伙放人,最后将身上仅有的20元钱给了孩子们,教他们一遍遍熟背回家的路线,自己则步行3个小时回家。最终,他因绑架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一出,舆论也是争议不断,有人认为,余有很“善良”,对他的判决量刑太重,不够人性化。

其实我们在新闻里看过很多上述一类人,他们曾是勤勉的同事、慈祥的父亲、贤惠的妻子和孝顺的子女,但是有一天他们却成为了罪不可恕的犯人。或是为了病重的家人筹集费用上街抢劫,或为了摆脱家庭暴力铤而走险,或为了让卧病多年的亲人摆脱病痛的折磨而痛下杀手。这些遭遇都令人震惊也让人唏嘘。就向郎计红和余有,他们的犯罪行为,看似毫不相关,却牵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法治到底有情还是无情?一个因为救助妻子而抢劫法律格外“开恩”,一个绑匪“良心发现”却还是没有撼动法律依然要接受重重的惩罚。这也让我开始思考:应该如何看待和处理法治与人情的关系?

那到底什么是法?什么是人情?

法: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它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的统治工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强制规范,是理性的产物。法治,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是法治仅仅是要求我们依照律例去机械的判决吗?我认为,法既然是全民意志的体现,那么法本身的目的应该是在于维系社会、维系家庭、维系人与人之间的情感。

而人情,起初只是一种私情,是以个体为中心,随着亲人、朋友、熟人等范围的扩大逐渐由厚变薄,人各有不同,这种人情必然存在个体性和主观性的特点。但是当这种以个体为起点的私情在特定的范围内能够并存,相互之间能够理解和尊敬,就变成了人之常情和普遍之人性。这种意义上的人情也可以理解为情理和民情,也就是今天我所讲的人情。

在西方国家,法治较为成熟,法治信仰是西方法治社会的根基,即法治是人们可以以任何代价去追寻的理想。但是在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以儒家思想为正统,倡导以“仁、教”治天下。并且一直以来宗族思想占据主导,“人情”观念极其浓厚。而依法治国要求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法治的实施必定受到我国人情社会的文化基础的影响。法治和人情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法律不能完全体现人情。一般来说,法律大多数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而这些机关最终是由特定的人组成的,立法者的经验和理性能力也是有限的,虽然他们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但他们又是独立的,有着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关系,所以他们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完全体现人情的。而且法律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不具有超前性,随着不断变动的社会需求法律并不具有相应的应变能力来解决纠纷。而人情作为一种观念,是人们面对现实生活形成的一种智慧和常识,它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在这一方面法律和人情是不相匹配的。

2、人情与法治的要求相抵触。法治社会以法立国,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阿人都不能把自己的地位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应该有最高的权利,人们应该信仰法律。而人情则倾向于颠覆这种精神,大家对于法律意识淡薄,更多的依靠个人情感来看待问题。这使法律作用的范围、程度打些折扣,往往对有些人适用,对有些人不适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适用,有些时候与地方又不适用。在很多案例中,大多数人同情弱者,认为弱者违法或者犯罪都是情有可原的。这就不是法治的精神。试想,若法令法规对有些人适用,对有些人不适用,显然既不平等,也不公正。特别是如果对弱者法外开恩,人们可能会对法律产生一种误解,变成纵容大家违法,是不是我无路可走就可以违法?我遭遇凄惨法律是不是就会给我格外开恩?这也不是依法治国的目的。

虽然法治和人情存在对立的一面。但是在中国大家都听说过“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样的说法,这里的人情,指的就是“情理”、“民情”,法律的产生正是是为了保障这种“人情”,所以无论如何法治与人情是分不开的。春秋战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分别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法家讲究以法治国,主张排除任何人情干扰、力行法治、法不阿贵、一律平等,而儒家讲究以德修法,法中有情。秦国尊法家,得以统一六国,但在秦朝重法之下,民不聊生,重法重压使秦朝这个伟大的朝代仅仅生存了15年。而接下来的汉朝独尊儒术,在法家的制法思想中融入了儒家的情义道德与正义,相比秦朝,西汉东汉共存在了422年。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乱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应融情于法才能治国家。但儒家思想的弊端是这种模式容易倾向于道德法律化,只问动机,不问结果,人情取代了法治,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这并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为了实现依法治国,法治与人情应该如何取舍?

我认为,如果法律无时无刻都能体现“民情”,在执法上司法上人情与法治的对立和冲突肯定就会有所改善,但是不能违背法治至上的原则,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我觉得应该充分考量中国社会的人情因素,立足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建设一种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让人情与法律得到完美结合,而不是摒弃人情酷冷执法。要想尽快实现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让法治和人情相结合,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立法、司法和普法。

首先是立法。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律应当是良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良法的标准之一就是正义。而“人情”是形成良法的渊源。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依靠统治者重视和体察民情,以民为本。因为现代社会利益多样,公众需求也存在差异,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是参差不齐,立法需要面对各自错综复杂的利益判断和取舍。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努力制订符合情理和民情的良法。特别是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民事领域和中国社会的一些现实问题,包括人伦、亲情、公共的道德准则等应该更多的考虑到当中去。只有尽情尽理,法律才能在公众心目中有号召力和生命力。法施之于民,人民的支持对于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近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正是体现了人情和法律的相互融合。中国古代法典的重要特征就是引礼入法、法礼结合。在汉律中有恤刑制度,即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宽宥。在2011年2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其中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汉代还有亲亲相隐的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原则延续到了清朝。在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说明了在现代化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没有离开情理的范畴,很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在维护和尊重公民。

其次是司法。除了立法要考虑民情,在司法过程中更应重视。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上情理分析就成为检验法律正当性的一面镜子。一旦制定法考虑不周,即没有根据情理而立法,法官就应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既定法的规则进行纠正。一个法意与人情相互交融的判决,才能真正说服人、赢得人心。达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并重情法,以共同为治。

司法者必须考虑到,对于“人情”的考虑是否为法律所容许,并且在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范围,有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司法既要考虑人情,又不能让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此才能遵守法律,恪守法治原则。司法者在平衡这二者关系时,首先要考虑到,你所考虑的“人情”是不是与当下社会和普通人所具有的情感基本相通,并且你所考虑的“人情”从而作出的从轻幅度是否为普通人所能接受。司法工作人员心中应当有人情,这个人情不是私情、关系,而是人性、民情。追究、打击犯罪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最后是普法,使民众理解法律中的情、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法律与人情并不违背。但由于我国是从几千年的人治社会跨越到法治社会,民众的法律底蕴普遍不足,导致许多老百姓对法律观念认识不到位,应该使所有民众都能了解法律。使民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法律权威,而且能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法律。让大家知道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更多的在于引导公民行为和保障公民权利。我国传统人情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代化法治社会的进程必定也是曲折而漫长的。应该深入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宣传,只有人民对法律有所认识,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才会顺理成章的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也敬畏法律不行违法之事。

纵观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历程,要切合中国人情社会,使法治社会的思想植根于人民,可谓“任重而道远”。而身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员,我们又能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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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总是觉得依法治国离我们很远,那是我还没有意识到,自己也是每天大家所说的公民、人民、群众中的一员。法治其实跟我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找工作的时候有《劳动法》,买东西被无良商家坑骗,就要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行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更要了解《税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自己应该做的是,一方面是审视自己的一言一行,看是否有违法规法纪,即使是过马路,也自觉地不去闯红灯,从小事做起。另一方面看执法者是否依法办事,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要学法、懂法,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守法、护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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