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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作恶,残害群众!赣州这些黑恶团伙被抓!最高获刑24年!
发布时间:2020-07-31

判了!
近日赣州公开审理多起涉恶案件多人被判刑!最高24年!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
称霸一方,作恶多端,欺压残害群众这些人气焰十分嚣张!

石城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沙霸”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最高获刑十年六个月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温某勇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宣判,9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该犯罪团伙的纠集者温某勇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勇系原黄景能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2014年1月刑满释放后,温某勇纠集邓某天、毕某良、陈某华(另案处理)等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高额利息,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745.59万元。

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间,温某勇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赖某华、毕某良、陈某福等人在河沙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以暴力、威胁、拦截、尾随等手段强买强卖,迫使交易对方到其经营砂场购沙,非法所得322306.15元。

被告人温某勇、邓某天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要求被害人为其购买一辆价值为150多万元的梅赛德斯-奔驰迈巴赫轿车以达到抵消所欠其债务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在实施系列违法犯罪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温某勇为纠集者,邓某天、毕某良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其违法犯罪行为所涉社会面广,时间跨度长,被害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石城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勇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龙南市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许某庆等13人“套路贷”案

7月29日至30日,龙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许某庆等13人涉嫌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19位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6名被告人出庭应诉,7名羁押在龙南市看守所的被告人以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被告人家属共35人参与该案庭审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开始,沈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廖某鑫、刘某(另案处理)、廖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行业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利用“火马”、“星子”网络放贷平台,并邀约许某波等人负责放贷、审核等业务。借款过程中,虚构“额度高、低利息、手续简单”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到“今借到、有凭证”等第三方平台签订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且年化利率为24%的虚假借条;诱导被害人填报并上传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和实际需要,以提额降息为诱饵,隐瞒周息高达30%的事实,引诱被害人同意借款期限为7天、周息为30%的高息借款,扣除30%的高息后放款。同时,沈某、廖某鑫、刘某、廖某等人还组织许某波、温某茂、蔡某薪等人使用电话轰炸、短信、微信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借款到期后未还款的被害人进行催收。沈某还组织袁某斌、许某庆等人在龙南市勤业园“创客家”成立“熊猫贷”放贷平台,且组织了谢某权等人从事放贷及其他人员从事暴力催收等工作。

2018年8月,沈某又组织许某庆、袁某斌(另案处理)等人经营“来钱快”网络放贷平台,并邀约被告人赖某全、赖某名投资扩大规模,“来钱快”平台采取打电话辱骂、威胁、恐吓、侮辱等方式进行催收,严重损害被害人及亲属、朋友等关系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至此,形成了以沈某为首要分子,许某庆、廖某鑫、袁某斌、刘某、廖某等为重要成员,许某波、温某茂、蔡某薪等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管理,组织严密,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诈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保证庭审的质量,提高庭审效率,我院为未委托辩护人的4名被告人全部指定了辩护律师,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上犹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郑某辉、许某军等

7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7月30日下午,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某辉、许某军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如下:1、团伙纠集者郑某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恶势力团伙成员许某军、郑某剑、郑某传、张某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3、其他被告人刘某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魁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辉、许某军、郑某剑、郑某传(郑某辉胞弟)、张某平均为上犹县营前片区人,2012年下半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上犹县营前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郑某辉为首、被告人许某军、郑某剑、郑某传、张某平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郑某辉纠集他人团伙性犯罪2次,其中1次已被判刑,纠集他人团伙性违法1次,许某军参与团伙性犯罪2次、团伙性违法1次,郑某剑纠集他人团伙性犯罪1次、团伙性违法1次,郑某传参与团伙性犯罪1次、团伙性违法1次,张某平参与团伙性违法3次(违法3次构成犯罪1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辉、许某军、郑某传、张某魁、刘某茂伙同他人为逞强耍横,竟持木棍、锄头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被告张某平三次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郑某辉、郑某剑、许某军伙同他人为逞强好胜,无事生非,对开设麻将馆身患残疾的被害人邹某元多次进行恐吓,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郑某辉、许某军、郑某传、郑某剑、张某平、张某魁、刘某茂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南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31人涉黑案件

最高刑期24年

近日,全南县公安局侦办的邱某安、龙某地等人涉黑组织案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全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31名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均被判决确认。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邱某安等人不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在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及周边范围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邱某安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参与者众多,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以来,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地下“六合彩”赌博、建造违建房骗取政府拆迁款、强揽建设工程、经营涉黄场所和民间放贷公司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法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获利总额达2000余万元;为达到把持基层政权,称霸一方的目的,该组织及其成员多次在公共场合使用凶器作案,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60多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安等人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层级分工明确,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邱某安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地、邱某燕等8人系积极参加者;邱某疆、邱某飞等22人系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邱某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龙某地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7万元;对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刑罚。


严惩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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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石城县人民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龙南市人民法院、全南县人民法院

编辑:黄松林 实习生明思瑜 校对:彭芳

值班主任:明心武 编审:陈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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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沙霸”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最高获刑十年六个月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温某勇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宣判,9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该犯罪团伙的纠集者温某勇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勇系原黄景能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2014年1月刑满释放后,温某勇纠集邓某天、毕某良、陈某华(另案处理)等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高额利息,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745.59万元。

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间,温某勇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赖某华、毕某良、陈某福等人在河沙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以暴力、威胁、拦截、尾随等手段强买强卖,迫使交易对方到其经营砂场购沙,非法所得322306.15元。

被告人温某勇、邓某天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要求被害人为其购买一辆价值为150多万元的梅赛德斯-奔驰迈巴赫轿车以达到抵消所欠其债务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在实施系列违法犯罪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温某勇为纠集者,邓某天、毕某良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其违法犯罪行为所涉社会面广,时间跨度长,被害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石城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勇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龙南市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许某庆等13人“套路贷”案

7月29日至30日,龙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许某庆等13人涉嫌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19位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6名被告人出庭应诉,7名羁押在龙南市看守所的被告人以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被告人家属共35人参与该案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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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沈某又组织许某庆、袁某斌(另案处理)等人经营“来钱快”网络放贷平台,并邀约被告人赖某全、赖某名投资扩大规模,“来钱快”平台采取打电话辱骂、威胁、恐吓、侮辱等方式进行催收,严重损害被害人及亲属、朋友等关系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至此,形成了以沈某为首要分子,许某庆、廖某鑫、袁某斌、刘某、廖某等为重要成员,许某波、温某茂、蔡某薪等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管理,组织严密,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诈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保证庭审的质量,提高庭审效率,我院为未委托辩护人的4名被告人全部指定了辩护律师,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上犹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郑某辉、许某军等

7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7月30日下午,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某辉、许某军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如下:1、团伙纠集者郑某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恶势力团伙成员许某军、郑某剑、郑某传、张某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3、其他被告人刘某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魁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辉、许某军、郑某剑、郑某传(郑某辉胞弟)、张某平均为上犹县营前片区人,2012年下半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上犹县营前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郑某辉为首、被告人许某军、郑某剑、郑某传、张某平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郑某辉纠集他人团伙性犯罪2次,其中1次已被判刑,纠集他人团伙性违法1次,许某军参与团伙性犯罪2次、团伙性违法1次,郑某剑纠集他人团伙性犯罪1次、团伙性违法1次,郑某传参与团伙性犯罪1次、团伙性违法1次,张某平参与团伙性违法3次(违法3次构成犯罪1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辉、许某军、郑某传、张某魁、刘某茂伙同他人为逞强耍横,竟持木棍、锄头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被告张某平三次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郑某辉、郑某剑、许某军伙同他人为逞强好胜,无事生非,对开设麻将馆身患残疾的被害人邹某元多次进行恐吓,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郑某辉、许某军、郑某传、郑某剑、张某平、张某魁、刘某茂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南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31人涉黑案件

最高刑期24年

近日,全南县公安局侦办的邱某安、龙某地等人涉黑组织案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全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31名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均被判决确认。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邱某安等人不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在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及周边范围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邱某安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参与者众多,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以来,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地下“六合彩”赌博、建造违建房骗取政府拆迁款、强揽建设工程、经营涉黄场所和民间放贷公司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法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获利总额达2000余万元;为达到把持基层政权,称霸一方的目的,该组织及其成员多次在公共场合使用凶器作案,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60多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安等人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层级分工明确,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邱某安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地、邱某燕等8人系积极参加者;邱某疆、邱某飞等22人系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邱某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龙某地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7万元;对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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