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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队”称霸一方,非法获利1.5亿余元 江西宁都一涉黑组织覆灭!
发布时间:2021-01-08

 黑恶必除,除恶务尽!日前,江西省赣州市警方成功打掉一涉黑组织,包含某木业有限公司及22名犯罪嫌疑人,涉黑组织欺压百姓,称霸一方,非法获利1.5亿余元。

  2020年9月24日至28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某木业有限公司和李某、李某华等2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滥伐林木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等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周边混迹社会,纠集符某勇、廖某华、廖某生等人通过贩卖木材、承包莲子税、开采石场等获取经济利益,还指使廖某华等人引发了昌厦公路吉安项目部斗殴事件。李某积累资金后,以承包“加宁”脐橙场的方式涉足林业经营。

  2002年至2004年9月期间,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松脂”林场、“飞播”林场的经营权后,为聚敛钱财维护自身非法利益,组建了一支由原“飞播”林场护林员符某华、湖岭村小组长许某及当地闲散人员组成的“护林队”,对前往林场进行正常生产、生活的当地村民肆意实施拦截、辱骂、殴打、搜查、罚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维系违法犯罪活动并进一步扩充势力,李某指使李某梅负责管理“护林队”,在宁都县石上镇及周边范围内欺压村民、恐吓涉林信访人员、滋扰林业从业人员,并指使其弟弟李某华拉拢一大批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石上镇及县城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自此,这一名为“护林队”、实为以李某为首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在此期间,该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28起,致1人轻伤、15人轻微伤、1人精神失常,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达1.5亿余元。该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给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和管理秩序。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以案释法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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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队”称霸一方,非法获利1.5亿余元 江西宁都一涉黑组织覆灭!
发布时间:2021-01-08

 黑恶必除,除恶务尽!日前,江西省赣州市警方成功打掉一涉黑组织,包含某木业有限公司及22名犯罪嫌疑人,涉黑组织欺压百姓,称霸一方,非法获利1.5亿余元。

  2020年9月24日至28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某木业有限公司和李某、李某华等2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滥伐林木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等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周边混迹社会,纠集符某勇、廖某华、廖某生等人通过贩卖木材、承包莲子税、开采石场等获取经济利益,还指使廖某华等人引发了昌厦公路吉安项目部斗殴事件。李某积累资金后,以承包“加宁”脐橙场的方式涉足林业经营。

  2002年至2004年9月期间,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松脂”林场、“飞播”林场的经营权后,为聚敛钱财维护自身非法利益,组建了一支由原“飞播”林场护林员符某华、湖岭村小组长许某及当地闲散人员组成的“护林队”,对前往林场进行正常生产、生活的当地村民肆意实施拦截、辱骂、殴打、搜查、罚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维系违法犯罪活动并进一步扩充势力,李某指使李某梅负责管理“护林队”,在宁都县石上镇及周边范围内欺压村民、恐吓涉林信访人员、滋扰林业从业人员,并指使其弟弟李某华拉拢一大批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石上镇及县城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自此,这一名为“护林队”、实为以李某为首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在此期间,该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28起,致1人轻伤、15人轻微伤、1人精神失常,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达1.5亿余元。该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给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和管理秩序。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以案释法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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