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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最高判刑十年六个月!龙南法院发布两起"套路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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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龙等人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李某俊(已判决)、刘某(已判决)出资运作“顺风贷”放贷平台,并陆续邀约、招募廖某炜、刘某晖、李某勋、邱某元(均已判决)等人,开始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2018年6月,李某俊、刘某邀约潘某丞(已判决)注册成立龙南嘉乐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庇公司)等,以此为依托,陆续邀约、招募被告人李某龙、邹某龙、胡某祁等十二人从事放贷、催收等工作,先后非法运作“红蚁贷”、“有得花”放贷平台。2018年9月,刘某阳(已判决)利用风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暴公司),先后组织、招募黄某聪、钟某、廖某等九人(均已判决)专门从事催债工作。2018年10月,李某俊、刘某、刘某阳达成合作,由风暴公司负责为嘉乐庇公司催收贷款,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了以李某俊、刘某、刘某阳为首要分子,潘某丞、刘某晖、李某勋等九人为重要成员,廖某炜、黄某聪等十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邹某龙、胡某祁等六名被告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唐某清等人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沈某(另案处理)组织廖某(另案处理)、袁某斌(另案处理)、廖某鑫(已判决)等人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行业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利用“火马”等网络放贷平台,并邀约被告人唐某清、曾某文、许某波(已判决)等人在财务组负责审核放贷等业务;招募被告人金某泉、温某茂(已判决)、蔡某薪(已判决)等人负责催收等业务。借款过程中,被告人等虚构“额度高、低利息、手续简单”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到“今借到、有凭证”等第三方平台签订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且年化利率为24%的虚假借条;诱导被害人填报并上传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和实际需要,以提额降息为诱饵,隐瞒周息高达30%的事实,引诱被害人同意借款期限为7天、周息为30%的高息借款,扣除30%的高息后放款。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等使用电话轰炸、短信、微信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以及催收外包形式对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暴力催收。最终形成了以沈某为首要分子,许某庆、廖某鑫等为重要成员,唐某清、曾某文、金某泉、许某波、温某茂、蔡某薪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曾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金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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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套路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一旦落入套路贷的陷阱不仅财产会遭受损失正常生活也会受到严重干扰所以,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远离套路贷贷款时选择正规的银行或公司遇到不法侵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龙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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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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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龙等人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李某俊(已判决)、刘某(已判决)出资运作“顺风贷”放贷平台,并陆续邀约、招募廖某炜、刘某晖、李某勋、邱某元(均已判决)等人,开始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2018年6月,李某俊、刘某邀约潘某丞(已判决)注册成立龙南嘉乐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庇公司)等,以此为依托,陆续邀约、招募被告人李某龙、邹某龙、胡某祁等十二人从事放贷、催收等工作,先后非法运作“红蚁贷”、“有得花”放贷平台。2018年9月,刘某阳(已判决)利用风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暴公司),先后组织、招募黄某聪、钟某、廖某等九人(均已判决)专门从事催债工作。2018年10月,李某俊、刘某、刘某阳达成合作,由风暴公司负责为嘉乐庇公司催收贷款,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了以李某俊、刘某、刘某阳为首要分子,潘某丞、刘某晖、李某勋等九人为重要成员,廖某炜、黄某聪等十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邹某龙、胡某祁等六名被告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唐某清等人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沈某(另案处理)组织廖某(另案处理)、袁某斌(另案处理)、廖某鑫(已判决)等人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行业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利用“火马”等网络放贷平台,并邀约被告人唐某清、曾某文、许某波(已判决)等人在财务组负责审核放贷等业务;招募被告人金某泉、温某茂(已判决)、蔡某薪(已判决)等人负责催收等业务。借款过程中,被告人等虚构“额度高、低利息、手续简单”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到“今借到、有凭证”等第三方平台签订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且年化利率为24%的虚假借条;诱导被害人填报并上传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和实际需要,以提额降息为诱饵,隐瞒周息高达30%的事实,引诱被害人同意借款期限为7天、周息为30%的高息借款,扣除30%的高息后放款。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等使用电话轰炸、短信、微信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以及催收外包形式对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暴力催收。最终形成了以沈某为首要分子,许某庆、廖某鑫等为重要成员,唐某清、曾某文、金某泉、许某波、温某茂、蔡某薪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曾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金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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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套路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一旦落入套路贷的陷阱不仅财产会遭受损失正常生活也会受到严重干扰所以,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远离套路贷贷款时选择正规的银行或公司遇到不法侵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龙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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